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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醉驾不起诉标准出台 新变不意味着放纵 | 法宝关注

醉酒后在公众通行场所挪动车位或接替代驾驾驶进小区的不属于“道路醉驾”;呼气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即刑拘;汽车“醉驾”案件不起诉或免刑标准从此前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以下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近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尤其是《纪要》中的不起诉标准,引来多方关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 号 )

【法宝引证码】CLI.13.1540246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三、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不宜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四、关于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7)其他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经与全国公安常住人员信息数据库比对一致的其他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五、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7.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8.“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身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人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 年 1 月 1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1“醉驾一律入刑”理解不准确


其实,早在2017年,浙江省就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标准有所放宽,此次新规对“醉驾”的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而“醉驾入刑”的观念由来已久。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对达到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则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如今,“醉驾入刑”已经8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这一过程中,“醉驾入刑”即“醉驾一律入刑”,成为不少人脑海中的固有印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就包含了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意见称,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浙江《纪要》也提出,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随着各地纷纷出台“醉驾”立案标准、免刑标准等新规定,外界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犯罪
  
浙江《纪要》中提出,醉酒驾驶汽车,无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不移送起诉是否就相当于无罪?”对此,社会上也有质疑声,认为这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降低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检察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从程序上处理案件的法定方式,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无罪,更不是法外施恩放纵犯罪。


  万毅认为,浙江《纪要》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因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从“醉驾”案来看,酒精含量不高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对象,而《纪要》规定对这类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正是为了从程序上体现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寇建坤也认为,不移送起诉以及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法外施恩放纵犯罪,也没有降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


  “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刑事法律程序的终结,但不意味着肇事者不受处罚。”寇建坤告诉记者,除刑事处罚之外,还会有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不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配套方式,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罚、震慑作用。


  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看来,之前关于“醉驾”犯罪的规定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不是太明确,浙江《纪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规定呼气超过80mg一律刑事立案的基础上,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轻判处缓刑的8种情形,这显然也是一种处罚的明确,不是对“醉驾”处罚的从轻。


  王殿学说,从现状来看,“醉驾”属于犯罪已经深入人心,如今这种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且“醉驾”一旦被刑事立案,即使不认为是犯罪,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仍然要有一个处理过程,威慑力也很大,足以让绝大多数人自觉守法。

3各地标准不一量刑有差异
  
  “对于不同情节的‘醉驾’,处罚应逐步精细化。如何拟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区分标准,是当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万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并无“不予定罪”和“免予刑罚”的相关规定。


  万毅认为,不宜采用单一标准如酒精含量,而必须坚持对犯罪行为人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考量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等后进行综合评价。


  此外,当前已有多个地区制定“醉驾”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标准,但由于各地的细则规定的标准不一致,且社会情况及执法理念不同,“醉驾”具体量刑可能差异较大,特别是是否缓刑、是否不起诉等。对此,寇建坤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各地情况不同,法律赋予了省级司法机关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一些法律规定。”王殿学说,省级司法机关可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执行法律进行一些具体规定,当前很多省份都有量刑指导意见,对于一些常见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不同规定,这些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属于量刑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晓佳对此表示认同:“不同地方经济、文化、习俗均有不同,个案之间情节也不尽相同,在法律实施上体现一定合理差异符合罪责刑一致原则,并无大碍。醉驾犯罪的刑罚种类单一,且幅度不大,因此不会出现明显的量刑不均衡从而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
来源:法制日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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